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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码必中三码资料章程》、《三码必中三码资料学生管理规定》、《三码必中三码资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等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码必中三码资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纪律处分设立影响期,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为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处分影响期到期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起计算,如违纪发生时间无法确认的,从认定违纪行为时间起计算;影响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处分到期前15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由学校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
(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五)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提供重要依据、
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
(七)有立功表现的,或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采取其他干扰、阻碍、抗拒调查,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五)组织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行为;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第十二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且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在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权限
(一)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授权的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学校行文;
(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行文;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三)凡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行文。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查证。情节复杂且后果严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学生处、保卫处牵头查证。
(二)陈述和申辩。二级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要用文字予以说明。
(三)报批。对应给予处分的违纪学生,二级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于事发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将《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权限作相应处理;学生处如对二级学院处分意见有异议,可要求二级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报校长办公会议裁定。
(四)决定。学校将以行政文件形式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件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依据、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被处分人,同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构,并将受记过处分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的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公布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下的学生违纪处分情况可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张榜公布;记过及以上的学生违纪处分情况,可以由学生处负责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规定不宜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正式生效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散布学校不良舆论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播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动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偷窃行为,视其作案数额、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斗殴者,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预谋策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被及时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产生打架斗殴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对动手打人和提供凶器者,都将视情节轻重,赔偿受伤者的医疗、护理费及其它损失;逾期不交纳赔偿费,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价
值在1000元以上)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治安或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嫖娼、卖淫、聚众从事淫乱活动或有其它淫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贩卖、私藏、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工具,除没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参加直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传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教室和公共集会场所穿戴不整、吸烟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经教育不改,视其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QQ群、微信群、表白墙等网络平台发布不文明、消极言论或不雅图片的,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QQ群、微信、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攻击他人或学校的,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老师教育管理,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顶撞或辱骂教职员工、不尊重师长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凡偷窃、撕割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交由公安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安全规定者:
(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违禁电器除收缴销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告之家长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安全防火规定,拒交违规用品,消极对抗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同性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假在外留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熄灯后翻越围墙或门、窗进出宿舍(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成其立即返校住宿;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按时归寝者、熄灯后仍使用电脑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限期未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向外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特殊时期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特殊时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专项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旷课者,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相应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照《三码必中三码资料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的条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短期培训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