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码必中三码资料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金额共分三个等级:一等45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500元/人/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成绩要求: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法违纪受到任何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5.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或奢侈浪费等不合理开支,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价消费水平者;
6.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校认为应当取消国家奖助学金的表现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停止发放国家奖助学金: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组员的奖助学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制定各二级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各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学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评选通知,各二级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公开和透明。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 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初评,各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者,由各二级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对有异议者由所在二级学院评议工作小组牵头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审核后,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定为获奖、受助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并将结果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汇总。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中央和重庆市划拨的经费后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规定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操行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